-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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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238-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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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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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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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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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1〕46号
个旧崇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KCF9F2X
法定代表人:孙正贵
地 址:大屯北部选矿试验示范工业园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4日对个旧崇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理。
我局于2021年10月9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1〕45号),于2021年10月11日送达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审核,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15508778032)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公司: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