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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238-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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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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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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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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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1〕44号
个旧营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83094L
法定代表人:王金
地 址:个旧市卡房镇红星村
我局于2021年8月6日对个旧营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尾矿输送管道与雨水沟交汇处设置预留口。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你公司提交的《个旧营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设置预留口整改工作情况报告》、《个旧营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汛期环保风险隐患大排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汛期环保风险隐患大排查资料集》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之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处理。
我局于2021年10月9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1〕43号),于2021年10月11日送达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进行陈述:1.为避免事故产生的精矿脱水溢流外排,对距离精矿胶水系统较近的雨水排水沟进行改造,只是改造不彻底留有预留口。2.接到问题反馈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改造一条老的管线用于浓密池溢流的输送系统,杜绝因极端暴雨天气出现沉淀池外溢现象。3.已立行立改,及时封堵预留口,投资5万元新建一条独立排水沟,用于收集事故溢流水引入尾矿沟,从根本上杜绝事故产生的精矿脱水溢流外排。4.举一反三对辖区内所有水路、矿浆管线进行排查整改。综上,公司非主观恶意,及时实施整改,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大排查,请求给予从轻处罚。我局在拟处罚决定时已考虑你公司无主观恶意、及时整改、吸取教训开展大排查等情况,你公司的陈述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不予采纳。
经审核,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15508778032)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公司: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