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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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23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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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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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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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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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1〕43号
个旧市大屯应农包装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01MA6QETYW5L
法定代表人:何俊毅
地 址:个旧市大屯街道杨家寨倮莫村
我局于2021年7月27日对个旧市大屯应农包装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2020年11月以庆丰公司名义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珍珠棉生产项目,2021年4月投入生产,2021年7月20日注册成立个旧市大屯应农包装厂。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份以及你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厂房租赁合同、环评技术咨询合同书、投资额证明等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处理。
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1〕42号),于2021年10月8日送达你厂,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厂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审核,你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鉴于你厂是个体工商户且积极进行整改,于2021年8月12日与云南欧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环评技术咨询合同书》,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从轻处罚,本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决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65.64万元)百分之二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叁拾元整(¥1293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15508778032)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厂: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