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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238-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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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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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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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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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1〕42号
个旧市昊柏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Q2DMG9R
法定代表人:吴金行
地 址:个旧市沙甸街道冲坡哨
我局于2021年6月30日对个旧市昊柏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30日我局接到举报“沙甸河前两天有企业排放生产废水”,经查,是你公司因近期长时间下雨加之存在满池隐患,于2021年6月28日利用软管将生产废水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我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自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处理。
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1〕41号),于2021年9月14日送达你单位,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审核,你单位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15508778032)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