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250-237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0-2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红个环责限字〔2021〕1号

 

个旧鸿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010615673696

  法定代表人:林伟辉

  身份证号:350126********0055

  地    址:个旧市大屯街道王林寨村

  我局于2021年8月12日对个旧鸿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7月27日,公司隧道窑废气排放口氟化物平均排放浓度为19.2mg/m3 ,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为39.9mg/m³,分别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中氟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mg/m³的5.4倍、颗粒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³的0.33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出具的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21]062号)1份、监督性监测现场确认表、工业企业监测期间生产工况记录表、固定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 日止限制生产。你单位环评批复生产规模年产1.2亿块新型砖,我局开展监测性监测时你公司2条生产线在生产,产量为1.25万块每小时,合1.15亿块每年,拟责令你单位限产50%,对2条生产线进行全面整改。改正方式包括:对全厂进行全面自查、制定整治方案、组织实施整改、自测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等。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蔡 蕊                   电 话:0873-2128817

  地  址:个旧市行政中心6幢4楼(原州财校)

  邮政编码:6610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