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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250-012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0-2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1〕45号

 

个旧鸿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010615673696

  法定代表人:林伟辉

  身份证号:350126********0055

  地    址:个旧市大屯街道王林寨村

  我局于2021年8月12日对个旧鸿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7月27日,公司隧道窑废气排放口氟化物平均排放浓度为19.2mg/m3 ,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为39.9mg/m³,分别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中氟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mg/m³的5.4倍、颗粒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³的0.33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出具的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21]062号)1份、监督性监测现场确认表、工业企业监测期间生产工况记录表、固定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处理。

  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1〕44号),于2021年9月14日送达你单位,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审核,你单位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 )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15508778032)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蔡 蕊                   电 话:0873-2128817

  地  址:行政中心6幢4楼(原州财校)邮政编码:6610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