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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22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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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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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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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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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1〕50号
红河鸿园生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QAKJH07
法定代表人:颜勇民
地 址:个旧市沙甸街道昆河路60号
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对红河鸿园生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餐厨废油收集提炼成品项目。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份、投资额证明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处理。
我局于2021年12月9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1〕49号),于2021年12月13日送达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审核,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未批先建,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从轻处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7.33万元)百分之二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仟肆佰陆拾陆元(¥1466.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15508778032)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蔡 蕊 电 话:0873-2128817
地 址:行政中心6幢4楼(原州财校)邮政编码:6610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