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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242-669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2-2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1〕48号 

红河州锦冶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68619139XH 

  法定代表人:马锦康 

  地    址:个旧市沙甸街道冲坡哨 

  我局于2021年9月8日对红河州锦冶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提交2020年年报、2021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季报执行报告、2021年3月-7月月报。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具的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图以及提取证据(书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公司提供的《红河州锦冶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之规定处理。 

  我局于2021年10月29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1〕47号),于2021年11月1日送达你单位,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我局提交《红河州锦冶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进行陈述:1.因受经济环境影响。公司自2020年以来未正常生产,大部分员工放假未能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相应的年报、季报和月报。2.2021年8月31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约谈、通知后,于2021年9月1日已完成相应的年报、季报和月报。综上所述,请求不再处罚。经复核,认定你公司的陈述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因你公司2021年9月1日已完成2021年8月的月执行情况报告,针对8月份的(守法)月报不处罚。对2021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执行(守法)报告季报、3月至7月执行(守法)报告月报的违法行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经审核,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提交2020年年度执行(守法)报告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不予处罚;对未提交2021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执行(守法)报告季报、3月至7月执行(守法)报告月报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