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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232-532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3-1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2〕3号

个旧市鑫力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NUUC27K

  地    址:个旧市水塘寨654台下沟

  2021年11月25日,我局对个旧市鑫力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废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已进行调试。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份、场地租赁合同、设备投入资金明细及购置发票等书证为证。

  2021年11月15日,我局接到群众反映喜添糕点厂围墙内原本清澈的山体上如今变得浑浊,且表面飘有污质。2021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1年9月购置设置建设废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已进行调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处理。

  我局于2022年2月10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2〕3号),于2022年2月10日送达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研究,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餐厨剩余残渣的生产工艺项目。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你公司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应做报告书:裁量等级为4;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裁量等级为2;项目建设为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一次:裁量等级为1;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立即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范围为0.35万元-1.78万元,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0.8255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0.82万元。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仟贰佰元整(¥8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规财科(联系人:曹莹莹)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蔡 蕊                   电 话:0873-2128817

  地  址:行政中心6幢4楼(原州财校)邮政编码:6610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