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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232-308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3-1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2〕1号

开远路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Q0ET12Q

  法定代表人:李超

  地      址:个旧市大屯小黑山

  2021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个旧市大屯小黑山对开远路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层生产线未经批准擅自投入建设,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5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1〕12)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撤销红个环罚字(红个环罚字〔2021〕12)行政处罚的决定书1份、现场照片以及现场检查提取的营业执照(书证)为证。

  你公司:1.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层生产线未经批准擅自投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

  2.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之规定处理。

  我局于2021年8月13日对你公司因“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层生产线未经批准擅自投入建设,未进行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红个环罚字〔2021〕12号),因适用法律条款错误,我局于2021年11月24日撤销红个环罚字〔2021〕12号作出的行政处罚。经研究,你公司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层生产线未经批准擅自投入建设行为已超过两年,不予处罚;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2〕1号),于2022年1月19日送达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审核,你公司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层生产线未经批准擅自投入建设行为已超过两年,不予处罚;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1、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责令停止生产。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规财科(联系人:曹莹莹)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蔡 蕊                   电 话:0873-2128817

  地  址:行政中心6幢4楼(原州财校)邮政编码:6610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