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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23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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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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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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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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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2〕2号
个旧市庆冶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PJ4GN5F
法定代表人:邹余庆
地 址:个旧市沙甸区冲坡哨
2021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个旧市光博电冶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废水外排。2021年11月8日对个旧市光博电冶厂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个旧市庆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反射炉车间渣料仓门口有一摊乳白色积水,积水经上游沟渠水流冲刷,沿厂内沟渠流入个旧市同富电冶有限公司正门口旁公路水沟,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废水。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以及现场检查提取的合作协议、排污许可证等(书证)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的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处理。
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2〕1号),于2022年1月17日送达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经研究,你公司严重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你公司为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裁量等级为5;排放去向或区域为Ⅲ类水体:裁量等级为3;持续时间不足5天:裁量等级为1;废水类型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在两年内第一次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已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你公司属于租用个旧市光博电冶厂反射炉车间进行生产的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范围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处罚金额为9.5万元。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规财科(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15508778032)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蔡 蕊 电 话:0873-2128817
地 址:行政中心6幢4楼(原州财校)邮政编码:6610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