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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204-315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8-0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2〕8号 

红河州红铅有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66264880XG 

  法定代表人:王成 

  地   址:个旧市鸡街镇黑神庙坡工业园区 

  2022年5月19日,我局收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22〕034号),监测报告显示,2022年5月9日红河州红铅有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硫酸系统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为317mg/m³,硫酸雾平均排放浓度为1380mg/m³,分别超过了《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中颗粒物、硫酸雾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2.96倍、68倍;侧吹炉、烟化炉排放口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1077mg/m³,超过了《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中颗粒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12.46倍。2022年5月1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硫酸系统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2.96倍、硫酸雾平均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68倍,侧吹炉、烟化炉排放口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12.46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具的《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22〕034号)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红河州红铅有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红河州红铅有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规模的情况说明》等书证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进行处理。 

  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2〕8号),于2022年7月12日送达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经研究,你公司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你公司超标因子3个(硫酸系统排放口颗粒物超标2.96倍;硫酸雾超标68倍;侧吹炉烟化炉排放口颗粒物超标12.46倍):裁量等级为4;排放去向或区域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IV类水体: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5天:裁量等级为1;废气类别为有色、化工废气:裁量等级为4;污染物超标倍数为硫酸系统排放口硫酸雾排放超标6800% :裁量等级为5;小时烟气流量是侧吹炉、烟化炉标态流量最大值为45749.66m3/h, 硫酸系统排放口标态流量最大值25117.86m3/h : 裁量等级为3。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在两年内存在除本次外的环境违法行为,已共受行政处罚3次(个环罚字〔2021〕1号、红个环罚字〔2021〕28号、红个环罚字〔2021〕38号):裁量等级为5;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及准,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积极配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但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你公司核定为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范围为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仟”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的原则。本次处罚计算金额为68.4万元。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拾捌万肆仟元整(¥684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