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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204-067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8-0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2〕7号 

个旧市自立矿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904031 

  法定代表人:陈建林 

  地   址:个旧市鸡街镇火谷都 

  2022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个旧市自立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查看你公司排污许可相关信息,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电子台账记录中无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表第5项其他环境管理信息规定的内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网页截图、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之规定进行处理。 

  我局于2022年7月12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2〕9号),于2022年7月13日送达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研究,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