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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216-455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7-2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2〕6号 

云南惠丰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MA6L08E16W 

  法定代表人:唐建明 

  地    址:个旧市大屯街道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铜深加工产业园A区(冶金材料加工区5-7号路) 

  2022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铜深加工产业园A区(冶金材料加工区5-7号路)对云南惠丰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提交2021年年度执行(守法)报告。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云南惠丰铜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和云南惠丰铜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网页截图1份等书证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之规定进行处理。 

  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2〕6号),于2022年6月30日送达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研究,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严重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你公司虽然于2022年6月2日提交2021年度执行报告,但报告内容全部为零,考虑到你公司为小微企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提交2021年年度执行(守法)报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规财科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