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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21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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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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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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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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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2〕5号
个旧市云新有色电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75525750W
法定代表人:陆正华
地 址:个旧市鸡街镇火谷都
2022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个旧市云新有色电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日常检查,调阅查看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培训台账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1年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之规定进行处理。
我局于2022年7月1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2〕7号),于2022年7月4日送达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研究,你公司2021年未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在2022年5月19日积极开展2022年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并于2022年5月23日向我局提交了自查自检整改情况报告,从轻处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2021年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规财科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