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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155-986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1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2〕14号

个旧市锡城镇老冠村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9046414

  法定代表人:普玉珍

  地      址:个旧市锡城镇老冠村砂场

  2022年6月3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收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涉嫌违法案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检查红河州个旧市第16号),2022年7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06月21日云南省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对个旧市锡城镇老冠村砂场(以下简称“你砂场”)进行检查时,你砂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砂场露天堆存约10000吨砂石料(占地面积约300㎡),未设置围挡、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等为证。

  你砂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矿、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处理。

  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2〕16号),于2022年9月14日送达你砂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砂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于2022年9月19日收到你砂场提交的《关于行政处罚申辩意见的报告》进行陈述:1、砂场建于八十年代初,隶属于个旧市锡城街道阳山社区老冠村小组,以开采建筑用砂为主的村集体企业。于2020年11月份取得红河州环保局的环保审批意见,砂场一直积极办理相关的采矿证延续手续,在2021年砂场将办理采矿证延续的资料提交给个旧市国土资源局,是国土局以要求砂场进行矿山土地复垦为由,退回砂场的办证手续,2021年至今砂场都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期间都有洒水车洒水降尘。2、2022年6月21日云南省交叉执法检查组到砂场进行检查时,对砂场指出存在的问题,砂场进行了积极认真的整改,对露天堆放的砂石料进行了覆盖(附图片)。3、砂场属于老冠小组村集体企业,自从2016年以来开展的环保政治,老冠村小组积极配合整治工作,原属于集体的选矿厂已拆除,建成现在的阳山生态公园,现属于老冠村集体的收入仅靠老冠村砂场。老冠小组现有居民137户,479人。2020年至今砂场一直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砂场生产经营状况极为困难,如果此次对砂场进行处罚,对砂场和村民集体无疑是一次致命的打击。综上所述,请求免除行政处罚。

  经复核,你公司的陈述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维持原拟处罚决定。

  经研究,你砂场露天堆存约10000吨砂石料(占地面积约300㎡),未设置围挡、未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你砂场违法事实是未设置围挡,也未覆盖:裁量等级为3;建设项目地点符合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占地面积约300m2:裁量等级为3;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砂场在两年内第一次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砂场2022年8月4日已对靠路面一侧砂石料进行覆盖,未覆盖部分需要停放作业车辆,已用洒水车进行洒水降尘(视天气情况):裁量等级为0;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你砂场采取了补救措施,但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企业划分为微型:裁量等级为-2.你砂场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范围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3.2万元。综上所述,本局对你砂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砂场露天堆存约10000吨砂石料(占地面积约300㎡),未设置围挡、未覆盖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规财科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砂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