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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155-759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1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2〕12号

红河州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55513973H

  法定代表人:何广腾

  地      址:个旧市大屯街道官家山火车站西侧

  2022年6月3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收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涉嫌违法案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检查个旧市第26号),2022年7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6月19日省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对红河州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厂区收集的生产、生活废水通过管道外排,向水体排放废弃物;同时,你公司属于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生产经营者,但未依照条例填报排污信息。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各2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察照片1份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理。

  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2〕17号),于2022年9月14日送达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

  经研究,你公司厂内收集的生产、生活废水部分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雨季时部分会溢出流入外环境(厂区外干沟)。同时,你公司2022年06月22日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于2022年07月23日完成厂内三级沉淀池的修建,并将原有排口进行封堵。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另你公司自2020年成立以来,未按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行为,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规财科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