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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208-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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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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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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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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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2〕11号
红河州雄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059456264G
法定代表人:王斌
地 址:蒙自经开区冶金材料加工区(个旧大屯农场内)
2022年6月3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收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涉嫌违法案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检查红河州个旧市第7号),2022年7月6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06月20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的执法人员到红河州雄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检查时,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分复印件、《关于红河州雄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4万吨硫酸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等书证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之规定进行处理。
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2〕15号),于2022年9月14日送达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
经研究,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规定,因你公司属于危化品经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风险级别为重大环境风险,鉴于你公司已积极进行整改,从轻处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规财科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