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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206-726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9-1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2〕9号

红河迅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597135484J

  法定代表人:刘铭升

  地      址:个旧市大屯街道白沙冲

  2022年6月3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收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涉嫌违法案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检查个旧市第3号),2022年7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6月18日省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对红河迅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进行处理。

  我局于2022年8月17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2〕10号),于2022年8月22日送达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经研究,你公司未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考虑到你公司为小微企业,现也正积极咨询编制中。从轻处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规财科(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0873-2163640)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