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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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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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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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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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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X2YN202104290027号转办投诉问题办理情况公示
2021年4月30日,个旧市收到红督转〔2021〕84号文件交办的X2YN202104290027投诉问题。投诉人反映:红河州个旧市云锡物流机动车检测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长期未安装探头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对此,个旧市及时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开展现场调查核实,现将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现场核实情况
(一)个旧锡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情况
所反映的个旧市云锡物流机动车检测公司实为个旧锡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系云南锡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主要从事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2017年12月取得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认可,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96012K;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7250511030。2018年云锡物流公司在原综合性能监测站基础上投资改扩建,项目于2018年5月完成与红河州公安交警支队和红河州环保局专线联网,2018年7月向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登记后正式开展机动车检测。
(二)公司机动车检测线及日常运作情况检测线情况:个旧锡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有机动车检测线3条,分别是柴汽混合线2条,重柴线1条。(1)柴汽混合检测线1线有2台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1#设备编号YGA0D1971,型号/规格VGT—100,检定证书编号813080639,检定结论为00级合格;2#设备编号YGA0D2370,型号/规格VGT—200,校准证书编号813080643。(2)柴汽混合检测线2线有2台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1#设备编号YGA0D1988,型号/规格VGT—100,检定证书编号813080638,检定结论为00级合格;2#设备编号YGA0D1823,型号/规格VGT—200,校准证书编号813080642。(3)重柴线1条,有1台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设备编号YGA0D2263,型号/规格VGT—200,校准证书编号813080641。
日常运作情况:个旧锡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已制定机动车汽车污染物排放检测流程。一是对进站车辆概况进行预检,预检发动机及相关机件等正常运转合格后登录红河州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系统,进入系统后登记车辆信息发送至外观检测工位,信息到位后即开展外检;二是环保外观检测合格后,采用机动车检测线排放气体测试仪(含尾气检测探头)进行检测,根据检验检测规程要求将检测探头插入机动车排气管道内不少于40厘米,按照红河州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系统提示逐步进行后续检测操作,直至系统提示检测完成取出探头;三是检测结果信息传输至总检(授权签字人处)审核后即打印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信息同步传输至红河州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平台。
(三)红河州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平台情况
红河州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平台于2019年12月建成,依托环保专网实现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数据传输三级联网。2019年12月,个旧锡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通过相关资质审查评定、申请联网、接入平台测试后获联网测试通过,具备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打印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报告相关业务条件。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通过红河州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平台开展日常巡检,采取调阅检测机构信息、环检线设备信息、检测机构实时工作状况、检测量、检测车辆基本信息、尾气排放检测报告、检测过程数据、检测过程抓拍图片、检测机构环检线现场工作实时视频等方式对机动车检测单位进行跟踪监管。2019年12月以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阅抽检视频监控开展平台日常监管过程中,未发现个旧锡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未安装尾气采样探头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的行为。
(四)现场调查情况
现场检查时,公司3条检测线上的5台汽车排放气体检测仪均有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校准证书和检定证书,有完整的设备数据零气使用记录。抽调查看公司3条机动车检测线监控视频,公司员工对机动车检测作业时,都按照检测规程要求将排放气体检测仪(检测探头)插入机动车排气管道不少于40厘米,未发现公司未使用探头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的行为。
反映的“长期未安装探头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情况不属实。
二、发现问题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调阅个旧锡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1年4月1日以来《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时发现,公司2021年4月28日检测牌号为云G·Y4809车辆后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该车实测转速为0,视频监控显示车辆检测过程中,振动转速传感器未放置在发动机位置,改为放置在车辆左前轮轮毂上进行检测,不符合检验检测相关规程操作要求,出具的检验报告准确性存在一定问题。
三、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对个旧锡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元整(¥80.00),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罚款。合计罚没金额人民币壹拾万零捌拾元整(¥100,080.00)的处罚。
个旧锡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8月31日缴纳全部罚款。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强化监管执法,依托红河州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平台加强日常巡检,继续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操作规程有序开展检验检测业务。
202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