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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139-431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2-2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2〕27号 

红河州弘玺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0970890390 

  法定代表人:徐绍鸿 

  地   址:个旧市老厂镇羊坝底村委会团结村小组 

  2022年8月26日,收到红河绿剑·2022个旧市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组移交的涉嫌违法案卷(红河绿剑·2022个旧市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涉嫌违法案卷第05号),2022年9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8月18日红河绿剑·2022个旧市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红河州弘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检查时,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露天堆放砂石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提取证据(书证)等相关材料为证。 

  你公司1、“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进行处理。 

  2、“露天堆放砂石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进行处理。 

  我局于2022年12月1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2〕34号),于2022年12月2日送达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研究,1、你公司“露天堆放砂石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是首次发现,发现问题后你公司也积极开展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六)项“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之规定。因此,对你公司“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个性裁量基准中,你公司废渣综合回收再利用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为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进程到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基准中,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中,你公司发现违法行为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该公司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寻找有资质的企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裁量等级为-2;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公司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1.3万元。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规财科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