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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13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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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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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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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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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2〕26号
红河诺邦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665520158K
法定代表人:杨青
地 址:个旧市大屯镇官家山
2022年8月26日,收到红河绿剑·2022个旧市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组移交的涉嫌违法案卷(红河绿剑·2022个旧市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涉嫌违法案卷第12号),2022年9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8月23日红河绿剑·2022个旧市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到红河诺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检查时,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原材料场地露天堆放62530立方米左右块状混合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120万吨/年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提取证据(书证)等为证。
你公司1、“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理。
2、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进行处理。
我局于2022年12月1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2〕33号),于2022年12月2日送达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研究,1、你公司露天堆放的块状混合石是不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你公司在发现问题后积极开展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且未造成明显的环境污染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因此,对你公司“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个性裁量基准中,你公司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为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进程到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年:裁量等级为3。共性裁量基准中,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中,发现违法行为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你公司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寻找有资质的企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裁量等级为-2;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公司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4.5万元。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规财科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