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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139-013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2-2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2〕25号 

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78597194J 

  法定代表人:唐兰英 

  地   址:个旧市锡城镇白马寨 

  2021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有不明水体排出。接件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开展调查。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污水处理车间雨水切换池连接雨水排口处阀门故障,导致切换池内水体经雨水排口溢出进入公路排洪沟。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中,总磷排放浓度38.6mg/L超过限值0.1mg/L的385倍,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228mg/L超过限值100mg/L的1.28倍,氨氮排放浓度氨氮:24.6mg/L超过限值15mg/L的0.64倍,砷排放浓度80.4mg/L超过限值0.5mg/L的159.8倍,镉排放浓度5.74mg/L超过限值0.1mg/L的56.4倍,锌排放浓度91.6mg/L超过限值2.0mg/L的44.8倍。 

  因你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中砷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0.5mg/L的159.8倍,镉超过0.1mg/L的56.4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我局于2022年1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行政执法机关移动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移送至个旧市公安局调查。2022年9月8日,经个旧市公安局调查你公司及相关人员无污染环境的犯罪故意,不构成污染环境罪,撤案将案件移送我局处理。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21〕132号)、及现场照片、提取的书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审批表》、《个旧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个旧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个旧市撤销案件决定书》、《个旧市公安局案件移送书》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进行处理。 

  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2〕21号),于2022年12月2日送达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提交行政处罚陈述与申辩书:自2016年运行以来,一直秉承着国有企业的责任与担当,在配合当地政府进行中央环保督察整改、配合政府扶贫工作、增加当地就业、疫情废物收运处置、疫情防控工作、创税增效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公司一直积极主动地参与并配合相关工作。目前疫情防控工作依旧任重道远,公司一定会一如既往的发扬国有企业的担当与责任,为个旧市的各项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考虑到公司对此次水体泄露事件无主观故意行为,且在事件发生后积极采取了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进行了整改,该事件首次发生,未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敬请各位领导在企业深刻认识错误、吸取深刻教训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公司过往的良好表现,恳请从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处罚与警示教育相结合方面考虑,特请求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2﹞21号)的行政处罚。经研究,你公司的陈述情况在计算处罚金额时已考虑,不予采纳。 

  你公司“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中“(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中超标因子6个:裁量等级5;排放去向白马溪沟属Ⅲ类水体: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裁量等级1;废水类别为含一类污染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污水:裁量等级5;污染物超标倍数为超标200%以上/林格曼黑度5级:裁量等级5;日排放量(水)为不足5吨: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基准中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红环罚字〔2022〕01号):裁量等级2;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中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拾捌万伍仟元(¥585,000.00)整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规财科(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0873-2163640)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