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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138-820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2-2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2〕18号 

云南润圆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6PTJC4XX 

  法定代表人:刘彦贤 

  地   址:个旧市沙甸街道马其武堆场 

  2022年8月26日,收到红河绿剑·2022个旧市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组移交的涉嫌违法案卷(红河绿剑·2022个旧市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涉嫌违法案卷第1号),2022年9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8月17日红河绿剑·2022个旧市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云南润圆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检查时,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露天堆放褐煤约3000吨,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7张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进行处理。 

  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2〕30号),于2022年11月24日送达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2022年11月27日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申辩理由:1、由于冲破哨工业园区道路的建设,导致围墙被拆除,后公司建设了一部分围墙,但由于园区规划和道路施工迟迟未开展,公司只能等待道路建设规划后再做货场围挡;2、煤炭(柴煤)属于易燃物质,公司已对煤炭做铺盖处理,但由于天气炎热,经常出现自燃情况,所以需要把篷布打开,用装载机翻煤炭及洒水,顾不能全部遮盖,以免发生内燃等情况。综上所述,公司一定虚心接受,但由于目前属无法抗力因素,待道路修缮完毕后,一定守法履行,望能免予此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经现场核实,冲破哨工业园区道路的建设,导致围墙被拆除属实,我局在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计算罚款金额时,已考虑此因素,你公司未整改(11月29日现场核实时,你公司的褐煤仍是露天堆放),但在确定修正因子时视为按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来确定裁量等级。因此,你公司的陈述不予采纳。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个性裁量基准中,违法事实为未设置围挡或未覆盖:裁量等级3;建设项目地点符合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占地面积500 平方米以上:裁量等级5。共性裁量基准中,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中,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范围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5.1万元。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露天堆放褐煤约3000吨,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的行政处罚。 

  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我局。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规财科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