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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152-573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2-0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2〕24号 

红河州永平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0965207127 

  法定代表人:车竑霖 

  地   址:个旧市大屯街道张家寨村 

  2022年8月26日,收到红河绿剑·2022个旧市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组移交的涉嫌违法案卷(红河绿剑·2022个旧市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涉嫌违法案卷第11号),2022年9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8月23日红河绿剑·2022个旧市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红河州永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检查时,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堆存于原红河州永平采选厂及原个旧市大屯严永金选厂堆料场内的锡原矿及锡尾矿(锡中矿)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之规定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锡原料、锡尾矿(锡中矿))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个旧市大屯多种矿化验室分析结果报告单》2张等书证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进行处理。 

  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2〕25号),于2022年11月28日送达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经研究,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中“(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中的‘15.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中你公司建有围墙进行围挡、地面已硬化,建有收集池,属于落实部分措施的行为:裁量等级为3;堆场的建设地点为不符合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几年(历史遗留产地,堆存的原料及尾矿时间较长):裁量等级为5。共性裁量基准中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中你公司发现违法行为因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能及时改正,只能按期限进行消耗并进行覆盖:裁量等级为0;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因扬尘已扩散到大气中不能完全消除,但你公司采取洒水降尘的措施:裁量等级为-1;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范围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公司堆存于原红河州永平采选厂及原个旧市大屯严永金选厂堆料场内的锡原矿及锡尾矿(锡中矿)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之规定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锡原料、锡尾矿(锡中矿))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的行政处罚。 

  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我局。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规财科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