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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15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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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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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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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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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2〕22号
个旧市亿鸣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NK70N5F
法定代表人:王永福
地 址:个旧市大屯街道大黄山
2022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个旧市亿鸣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和航拍图1份等书证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进行处理。
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2〕26号),于2022年11月25日送达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研究,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中“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中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进程为调试阶段:裁量等级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裁量等级3。共性裁量基准中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中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规财科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