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151-864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2-0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2〕21号 

个旧市鸡街镇乍甸泓鑫砂石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01MA6P4HBE33 

  法定代表人:李伟 

  地   址:个旧市鸡街镇乍甸大河湾村红地冲 

  2022年8月26日,收到红河绿剑·2022个旧市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组移交的涉嫌违法案卷,2022年9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8月23日红河绿剑·2022个旧市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个旧市鸡街镇乍甸泓鑫砂石加工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检查时,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未批先建”且露天堆放土石方、公分石、机制砂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1份等为证。 

  你厂1、“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进行处理。 

  2、“露天堆放土石方、公分石、机制砂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进行处理。 

  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2〕29号),于2022年11月25日送达你厂,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厂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经研究,1、你厂在未申请办理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开始建设并投入生产。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因此,你厂“未批先建”行为已超出二年的追溯期限,不予行政处罚。 

  2、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中,违法事实为未设置围挡或未覆盖:裁量等级3;建设项目地点符合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以上:裁量等级为5。共性裁量基准中,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中,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你厂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范围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本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厂露天堆放土石方、公分石、机制砂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规财科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