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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15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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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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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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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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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2〕20号
个旧市大屯镇明德新型墙体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01MA6LMMEN48
法定代表人:尹根德
地 址:个旧市大屯镇大黄山
2022年8月26日,收到红河绿剑·2022个旧市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组移交的涉嫌违法案卷(红河绿剑·2022个旧市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涉嫌违法案卷第02号),2022年9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8月17日红河绿剑·2022个旧市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个旧市大屯镇明德新型墙体建材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检查时,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露天堆存有细颗粒及块状各种规格砂石料共计800立方米,占地约80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围栏措施。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各2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现场照片、录像说明4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巡查表1份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进行处理。
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2〕22号),于2022年11月23日送达你厂,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厂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经研究,你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个性裁量基准中你厂的违法事实露天堆存有细颗粒及块状各种规格砂石料未采取覆盖、围栏措施,未密闭:裁量等级为3;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裁量等级为5。共性裁量基准中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厂发现违法行为时故意拖延,整改不到位:裁量等级为1;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你厂只对原料厂门口堆放的原料进行仓库堆放,成品堆场左侧露天堆放的黑色原料及厂区办公楼下方砂石料破碎工段露天堆放砂石料未采取围栏、覆盖措施,同时,扬尘扩散到空气中不能完全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你厂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你厂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范围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厂露天堆存有细颗粒及块状各种规格砂石料共计800立方米,占地约80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围栏措施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00)的行政处罚。
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我局。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规财科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