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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15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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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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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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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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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2〕19号
红河州友联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95156518E
法定代表人:后雪松
地 址:个旧市大屯镇小屯村
2022年8月26日,收到红河绿剑·2022个旧市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组移交的涉嫌违法案卷(红河绿剑·2022个旧市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涉嫌违法案卷第6号),2022年9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8月18日红河绿剑·2022个旧市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到红河州友联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检查时,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场地堆存的原辅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面积约200㎡。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各2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现场照片3份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进行处理。
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2〕31号),于2022年11月25日送达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研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中“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中,违法事实为未设置围挡或未覆盖:裁量等级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裁量等级3。共性裁量基准中,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中,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范围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场地堆存面积约200㎡原辅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规财科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