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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15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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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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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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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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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2〕17号
个旧市天顶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P9WKJXE
法定代表人:刘其圳
地 址:个旧市老厂晒鱼坝
2022年8月26日,收到红河绿剑·2022个旧市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组移交的涉嫌违法案卷(红河绿剑·2022个旧市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涉嫌违法案卷第13号),2022年9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8月23日红河绿剑·2022个旧市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个旧市天顶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检查时,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开展2021年11月-2022年6月地下水自行监测(PH、总砷、总铅)。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及相关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进行处理。
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2〕24号),于2022年11月22日送达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研究,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开展2021年11月--2022年6月地下水自行监测(PH、总砷、总铅)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规财科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