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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058-277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1-2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3〕9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红河州兴明矿产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5527244108,法定代表人:孙子明,地址:个旧市大屯街道红土坡村 

  三、主要违法事实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理,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拾玖万玖仟元整(¥599,000.00)。 

  2023年11月14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3〕9号)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拾玖万玖仟元整(¥599,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