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205033-328
-
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4-03-25
-
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鸡街水泥厂(行政处罚)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8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旧市鸡街水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82673A,法定代表人:丁黎华,地址:个旧市鸡街镇老虎山冲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厂贮存的生产原料磷渣、锡渣、锰渣、铜渣等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进行处理。
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整(¥165,000.00)。
2024年3月22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8号)对该厂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整(¥165,000.00)。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