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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047-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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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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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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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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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浩源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5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旧市浩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D5L4PH9T,法定代表人:封华富,地址:个旧市鸡街镇鸡街社区居委会老虎山冲路段头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物料堆场内的铁精矿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进行处理。
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024年3月22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5号)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