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047-069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3-2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锦冶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4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红河州锦冶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68619139XH,法定代表人:马锦康,地址:个旧市沙甸区冲坡哨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水污染物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且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进行处理。 

  经研究,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因此罚款数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元整(¥128,000.00)。 

  2024年3月20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4号)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元整(¥128,000.00)。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