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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046-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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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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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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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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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振华采选厂(不予行政处罚)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不罚字〔2024〕2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旧市振华采选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726852147,法定代表人:张正华,地址:个旧市锡城镇水箐个金公路旁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厂露天堆存砂石料约6000立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鉴于该厂上述违法行为属首次发现,对周边环境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并立行立改。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勘察,该厂已经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第八条“【免于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六)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0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不罚字〔2024〕2号)对该厂不予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