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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022-797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5-08
  • 时效性
    有效

刘洪(行政处罚)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14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刘洪,身份证号码:5325*************9,法定代表人:刘洪,地址:个旧市乍甸八抱树工业园区 

  三、主要违法事实 

  未依法报批位于个旧市鸡街镇乍甸八抱树工业园区选矿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1、“未批先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进行处理。 

  2、违反环评制度“三同时”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进行处理。 

  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陆仟元整(¥266,000.00)。 

  2024年4月29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14号)对刘洪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陆仟元整(¥266,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