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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015-219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7-2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不罚字〔2024〕7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不罚字〔2024〕7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桃江县雄丰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7632564934,法定代表人:杨其兵,地址:个旧市沙甸区冲坡哨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租用的反射炉车间排口自动监测系统在线监测数据生产设施标记为停运与实际生产工况不符;另2024年2月25日0时、8时、16时NOX小时均值均分别为265.00mg/m³、252.36mg/m³、242.31mg/m³,分别超过其排污许可证DA002反射炉排放口规定的氮氧化物限值240mg/m³的0.104倍、0.05倍、0.009倍。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鉴于该公司仅有一项烟气在线监测小时数据NOX超标,超标幅度略高于10%(10.4%),其超标原因主要是反射炉车间吹煤机故障导致,并于当日及时排除故障数据恢复正常。同时,你公司也于次日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超标情况。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情形第五款“除第一类污染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及列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 年)的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烟气黑度)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次日完成整改的。”之规定。 

  2024年7月8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不罚字〔2024〕7号)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