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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01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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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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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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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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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21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21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红河州群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7755242055,法定代表人:李芹,地址:个旧市大屯街道小寨村委会新塘子村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发生变更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进行处理。
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2024年7月22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21号)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50,000.00)。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