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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01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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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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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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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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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20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20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红河宇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MXU1G7G,法定代表人:马阔宇,地址:个旧市沙甸冲坡哨工业园区内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热熔制粒车间配套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进行处理。
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2024年7月15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20号)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