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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013-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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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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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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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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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18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18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旧市老厂自雄选矿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95153499E,投资人:李自雄,地址:个旧市老厂镇羊坝底尾矿库旁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厂“批建不符”(建设项目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1.“批建不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进行处理。
2.“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理。
经研究,1、“批建不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处理。该厂于2006年建成投产,2013年编制《个旧市老厂自雄选矿厂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原有12槽,2013年又新增了浮选槽12槽),2014年2月26日取得个旧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个旧市自雄选矿厂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意见》,2019年1月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20年7月进行排污登记。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追溯期限,因此,该厂“批建不符”的行为(建设项目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不予行政处罚。
2、“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00)。
2024年7月9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18号)对该厂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00)。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