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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018-457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8-0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23号)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23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红河合众锌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727318079F,法定代表人:马吉梅地址:个旧市鸡街镇老虎山冲。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41,000.00)。 

  202485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23号)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41,000.00)。 

    

                          202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