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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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018-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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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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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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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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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23号)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23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红河合众锌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727318079F,法定代表人:马吉梅,地址:个旧市鸡街镇老虎山冲。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41,000.00)。
2024年8月5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23号)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41,000.00)。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