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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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0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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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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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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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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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22号)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22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旧市鑫诺诚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K86436H,法定代表人:邓福明,地址:个旧市大屯街道大屯村委会出租屋774号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洗选矿生产线,并进行生产性实验;厂区空地上堆存有2堆锡中矿,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1.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洗选矿生产线,并进行生产性实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进行处理。
2.该公司“厂区空地上堆存有2堆锡中矿,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处理。
经研究:
1.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洗选矿生产线,并进行生产性实验”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的洗选矿生产线实际上是进行锡中矿锡含量实验,所产生的废水通过厂区七级150立方米的沉淀池进行沉淀后回用,尾矿拉运至个旧市自雄选矿厂进行处置,未发现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该公司2024年2月28日开始实验至2024年3月8日,实验时间仅为9天,持续时间较短, 2024年3月9日已经主动停止生产并且拆除了生产设备。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2023年版)第九条免于处罚的情形第一条“(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规定,免于处罚。
2.该公司“厂区空地上堆存有2堆锡中矿,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
2024年7月26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22号)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