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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015-872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7-2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不罚字〔2024〕9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不罚字〔2024〕9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旧鸿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0615673696,法定代表人:林伟辉,地址:个旧市大屯镇王林寨村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厂界噪声自行监测。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鉴于该公司未造成明显环境噪音后果并及时改正,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条第四项 “【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2024年7月22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不罚字〔2024〕9号)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