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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015-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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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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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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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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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不罚字〔2024〕9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不罚字〔2024〕9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旧鸿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0615673696,法定代表人:林伟辉,地址:个旧市大屯镇王林寨村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厂界噪声自行监测。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鉴于该公司未造成明显环境噪音后果并及时改正,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条第四项 “【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2024年7月22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不罚字〔2024〕9号)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