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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度
  • 索引号
    20240913-204030-503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7-25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

  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个旧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个旧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拟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制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审查、登记、报备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2、承担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警务管理工作。

  3、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4、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区、办事处)、各部门、各行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律师、公证工作。

  6、负责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12348”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工作。

  7、指导、管理、监督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民陪审员工作;会同人民检察院指导、管理人民监督员工作。

  8、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后勤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9、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人员资格审查报批工作;承办局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管理、指导本系统涉法办案业务。负责基层司法所、律师事务所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

  10、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个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人民调解工作

  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格局进一步深化。加强精英调解,充分利用个人调解室人民调解员先进典型优质资源,搭建品牌平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增强调解工作人员荣誉感、责任感。修改完善《个旧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以奖代补”工作实施办法》,并经市委政法委同意,以个司发〔2017〕30号文件下发至各司法所和市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遵照执行。编制《人民调解员手册》,方便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员掌握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文书制作方法、人民调解基本调解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人民调解的能力和水平。2017年,司法所及各人民调解组织排查出矛盾纠纷185件,调解成功170件,成功率为92%;各司法所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13件;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解纠纷1489件,调解成功1411件,调解成功率为95%。审核上报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卷宗911件,发放奖励经费11.165万元。个旧市12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免费为111家村(居)委会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合计1214件,其中代理诉讼法律事务124件,非诉讼法律事务216件,参与调解纠纷134件,解答法律咨询和代书共497件,办理法律援助238件,挽回经济损失约103.1万元。

  2.特殊人群管理工作

  严把社区矫正执法各环节,找准短板,精准发力,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在矫、解矫“三段式”教育全面规范化。制定出台《个旧市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指导、规范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加大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惩处力度。与市民政、财政、综治委三家单位联发《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帮助刑满释放人员。

  3.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起草法治宣传相关文件;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学习培训活动。联合市委组织部开展新任副科级领导干部和青年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组织开展“云南省国家工作人员网络在线学法考试”。组织开展法治宣传示范社区、村委会、宗教场所和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活动,建立起了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宣传栏、黑板报等各种媒体为载体的普法宣传阵地,形成了覆盖城乡的法制宣传网络体系。2017年,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万余份,利用手机短信发宣传标语3期3100条;在全市20所中小学组织开展了“拒绝校园欺凌 共建和谐校园”专项主题法治教育活动;开展“送发下乡”、“送法进社区”活动,解答各类法律咨询300余人次,

  4.律师公证工作

  按照全州律师工作会议的精神和要求,对全市四家市属律师事务所不符合执业条件的部分律师进行清理,并制定相关文件,认真落实重大敏感案件报告制度和律师工作舆情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律师配合市委、市政府的工作。2017年,市属四家律师事务所共办理案件491件,其中:法律援助指派63件,担任法律顾问55家,担任法律顾问55家,解答法律咨询1290人次 ,开展法律法规培训讲座宣传6次,进社区开展法律义工服务5次7人,参加公益法律服务10次20人,业务收入256.13万元。

  开展公证质量评查工作,加强公证行业行风建设。制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优化服务。积极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积极为城乡人居环境提升、环保整治等中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全力维护个旧社会和谐稳定。2017年,云南省个旧市公证处办结各类公证案件1823件(含涉台案件10件),办理公证法律援助案件8件,减免收费5760元。为出行不便的群众提供公证上门服务60余次,办理证据保全10件。

  5.法律援助工作

  竭尽全力地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各种法律帮助,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的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作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集律师、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治宣传、公证为一体,拓宽法律服务领域,确保为老百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法院、检察院挂牌成立“个旧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人民法院工作站”、“个旧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人民检察院工作站”,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业务工作的衔接配合。2017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45件,咨询1482余人次,依法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6.法制工作

  为使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红河州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我市全面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来自学校、社区、法律服务所、公益组织等部门符合条件的5名人民监督员,经公示后由红河州司法局正式聘任,成为人民监督员。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队伍,按照有关要求,组织我局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确保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7.特点亮点工作

  (1)创新办证方式,探索办理“远程办证”业务。个旧市公证处经多方探讨研究,决定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通过对话交流、信息传输和交换资料的方式,利用远程视频技术,经过多方严格的材料交换、审核审批手续,探索办理“远程办证”业务,搭建了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便民渠道,探索解决了异地公证办理难问题,节约了公证业务办理成本和当事人经济成本,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

  (2)探索建立业务数据情况分析,建立司法行政“大数据”。个旧市司法局通过多年探索,建立起司法行政业务数据情况分析工作机制。该机制是指司法行政各项相关业务按一定周期进行主要业务数据及情况分析的常规性、长期性工作制度。以各科室、各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为分析单元,分别以一季度、半年、一至三季度、全年为周期进行排序、汇总,最后由局办公室汇总将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情况分析以综合简报方式编报相关部门,建立司法行政“大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3)探索运用新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干警特长,积极为干警搭建创作平台,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贺燕同志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创作了《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四格漫画以及平安创建、弟子规等一系列漫画作品。作品一经媒体刊发并引起网民共鸣,纷纷跟帖、转发。目前已在省司法厅微信公众号及州市一些重要媒体发布。同时,作品也同步在个旧市工人文化宫法治宣传栏展出,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同时,市委政法委也充分肯定了此项工作,在开展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工作中,专门与贺燕同志约稿创作一期“平安创建”漫画作品,在市级重要媒体发布。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2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其他事业单位1个。分别是:

  1.个旧市司法局

  2.云南省个旧市公证处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8人。其中:行政编制42人,事业编制6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1人,事业人员3人。

  离退休人员22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22人。

  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7辆。

  第二部分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度收入合计951.5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51.56万元,占总收入的100%。上级补助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与上年对比增加107.80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工资福利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度支出合计983.4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86.22万元,占总支出的90.11%;项目支出97.23万元,占总支出的9.89%。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总支出增加220.8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208.84万元,项目支出增加12.02万元。基本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工资福利支出增加、办公费增加;项目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办公费、印刷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个旧市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云南省个旧市公证处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86.22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08.84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中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费用增加,公用经费增加。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6.49%;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3.51%。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个旧市司法局和云南省个旧市公证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97.23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2.02万元,主要原因是办公费、印刷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增加。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如下:

  1.科目代码2040604,基层司法业务:2017年度共支出61.77万元,其中用于保障人民调解、做好对刑满释放、期满解教人员的帮教和就业前期过渡性安置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基层十家司法所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共计12.53万元、用于配备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各项工作所需装备经费38.24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11万元;

  2.科目代码2040605,普法宣传:用于普法学习读本、普法宣传资料印刷、普法栏目制作等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业务工作的业务经费支出8.52万元;

  3.科目代码2040607,法律援助:用于办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值班补贴等业务工作的业务经费支出24.68万元;

  4.科目代码2040699,其他司法支出:用于服装经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26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83.4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相比增加220.86万元。增加的原因主要是2017年工资福利、办公费、印刷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 公共安全支出852.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67%。主要用于司法行政事务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福利性支出;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做好对刑满释放、期满解教人员的帮教和就业前期过渡性安置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援助、公证办理等特定工作的支出和装备购置支出。如信息网络租用费、普法学习读本、普法宣传资料印刷费、培训费、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被装购置、车辆购置、运行维护和保险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开支。科目支出情况如下:

  2040601行政运行,支出633.49万元;

  2040604基层司法业务,支出61.77万元;

  2040605普法宣传,支出8.52万元;

  2040606律师公证管理,支出64.51万元;

  2040607法律援助,支出24.68万元;

  2040650事业运行,支出57.17万元;

  2040699其他司法支出,支出2.26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08050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75.2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65%。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费用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55.8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68%。其中:2100501行政单位医疗37.18万元、2100503公务员补助18.67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4万元,支出决算为10.37万元,完成预算的74.0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6.53万元,完成预算的108.8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84万元,完成预算的48%。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公车改革后,车辆减少,所以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减少。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3.16万元,下降23.37%。其中: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3.24万元,下降33.1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0.08万元,增加0.08%。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公车改革后,车辆减少,所以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减少。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6.53万元,占62.97%;公务接待费支出3.84万元,占37.03%。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6.53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6.53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主要用于个旧市司法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业务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3.84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3.84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4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32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会议、培训、工作交流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9.77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57.87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工作任务增加,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等支出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等费用。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个旧市司法局资产总额1052.93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84.02万元,固定资产868.91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123.2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35.15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1项,账面原值0.02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2万元;出租房屋220平方米,账面原值61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2.27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汽车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1052.93

184.02

868.91

553.29

118.87

0

196.75

0

0

0

0

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汽车+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计划金额42.0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资金42.06万元;实际采购金额38.8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资金38.88万元。

  采购项目中,货物类采购17.42万元,服务类采购21.46万元。

  (五)绩效自评信息情况

  无绩效管理信息及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为地方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为除“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外的收入。

  三、公共安全支出-司法-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四、公共安全支出-司法-基层司法业务,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司法所经费和“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等支出。

  五、公共安全支出-司法-普法宣传,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六、公共安全支出-司法-律师公证管理,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指导律师公证工作的支出和对享受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单位的补助。

  七、公共安全支出-司法-法律援助,反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用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八、公共安全支出-司法-社区矫正,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社区矫正的支出。

  九、公共安全支出-司法-事业运行,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

  十、公共安全支出-司法-其他司法支出,反映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学研究费、司法协助费、典型推广和表彰费、证书工本费等支出。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曰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员经费及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各项开支。

  十三、“三公”经费,指我机构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各级机构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个旧市司法局.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