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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092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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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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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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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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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
个旧市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个旧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个旧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个旧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司法工作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法院的监督,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主要职能是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职责有: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对其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审理上级法院指定审理和指令再审的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针对案件审判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及纪检监察工作;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结合审判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2016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在保障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集中力量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及上级法院关于用二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战略方针,实施迅雷执行行动,加大执行力度,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权威。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6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我院根据审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共设置庭、科、处、室、队十三个部门和大屯、鸡街、卡房三个派出人民法庭。行政编制数94人,事业编制数6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87人,合同制法警6人,共有干警93人。离休人员2人,退休人员35人。
实有车辆编制10辆,在编实有车辆10辆。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个旧市人民法院决算总收入2132.5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132.53万元,占总收入的100%。与上年对比决算总收入增加5.05%,主要原因为工资制度改革致使工资水平上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部门决算总支出2419.8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91.8万元,占总支出的57.52%,项目支出1028.03万元,占总支出的42.48%。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支出分别列2040501行政运行,主要反映基本支出;2040504案件审判、2040505案件执行,2040506“两庭”建设,2040599其他法院支出,主要反映项目支出;208050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主要反映离退休经费,属于基本支出;2100501行政单位医疗,主要反映财政负担的医疗费开支,属于基本支出;2100503公务员医疗补助,主要反映医疗补助款,属于基本支出。
与上年对比决算总支出增加20.61%,主要原因为解决我单位历史遗留问题,食堂设备及餐费均在本年度予以结清。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6年用于保障院机关、三个派出法庭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391.8万元,与上年对比,基本支出共计增加75.84万元,增幅5.76%,原因为工资调整。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含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占基本支出的87.93%;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汽燃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含商品和服务支出及其他资本性支出)占基本支出的12.07%。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6年用于保障院机关、三个派出法庭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028.03万元,如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开支。与上年对比,项目支出共计增加337.68万元,主要原因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建设智慧型、数字型法院的工作要求,本年度新增科技法庭5个,移动便携法庭1个,开通庭审直播平台5个,以及诉讼服务中心更新改造等项目。
2016年度用于保障XX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保障院机关、三个派出法庭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028.03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337.68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新增科技法庭5个,移动便携法庭1个,开通庭审直播平台5个,以及诉讼服务中心更新改造等项目。具体项目开支法院办案业务费、办案业务费等。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个旧市人民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19.8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对比增加413.51万元,增长20.61%,主要原因是本年度人员经费增资及新增科技法庭5个,移动便携法庭1个,开通庭审直播平台5个,以及诉讼服务中心更新改造等项目。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2086.42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22%。其中:2040501项1058.39万元、2040502项478.62万元、2040504项268.56万元、2040505项142.98万元、2040506项137.87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行政运行经费及开展法院审判执行业务;
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47.9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0.25%,其中:2080501项247.99。主要用于保障职工工资;
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85.4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53%,其中:2100501项57.43万元、2100503项27.98万元。主要用于职工医疗保健。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60万元,支出决算为100.80元,完成预算的6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90元,完成预算的39.4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65.34元,完成预算的93.34%。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本年公车改革,支出减少。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38.78万元,下降27.7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减少0元,增长/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52.58元,下降59.7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3.79元,下降4.14%。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本年公车改革,支出减少。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个旧市人民法院2016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100.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5.47万元,占35.19%。公务接待费支出65.34万元,占64.81%。具体情况如下:
1. 2016年个旧市人民法院未产生出国(境)经费。
2. 2016年个旧市人民法院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9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5.47万元。其中:购置费0万元;运行维护费35.47万元,比2015年决算减少59.72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审判执行工作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因公车改革减幅较大)、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 2016年个旧市人民法院共执行国内公务接待450批次,5832人,接待费开支65.34万元。公务接待费比2015年决算增加13.79万元,主要用于接待普法宣传、案件审判、案件执行及业务交流学习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支付上年结欠费用。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个旧市人民法院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45.22元,与上年对比减少7.26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单位厉行节约,压降机关运行经费。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单位日常办公开支,包括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支出。
(二)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金额336.61万元,实际采购金额335.49万元,其中:货物采购226.17万元,工程采购13.92万元,服务采购95.41万元。
无绩效管理信息。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我单位仅有一般公务用车18辆。
(三)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为地方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为除“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曰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员经费及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各项开支。
附件【个旧市人民法院.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