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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085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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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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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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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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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
个旧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个旧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详见附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个旧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拟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制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审查、登记、报备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2、承担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警务管理工作。
3、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4、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区、办事处)、各部门、各行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律师、公证工作。
6、负责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12348”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工作。
7、指导、管理、监督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民陪审员工作;会同人民检察院指导、管理人民监督员工作。
8、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后勤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9、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人员资格审查报批工作;承办局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管理、指导本系统涉法办案业务。负责基层司法所、律师事务所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
10、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6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建立司法行政业务数据情况分析工作制度。2016年逐步建立健全对司法行政各项相关业务按一定周期进行主要业务数据及情况分析的常规性、长期性工作制度。
2.人民调解工作——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与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开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做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
3.社区矫正工作——认真做好重要时段、敏感时期特殊人群排查走访工作,切实掌握“两类人员”的动态行踪;按照州司法局要求,在机关社区矫正科和10个乡镇司法所安装了社区矫正动态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集数码相机和指纹人脸考勤、数据录入、数据查询、日常管理、手机短信功能提醒、期满解矫提醒、电子档案管理、考勤记录自动上传、考勤记录查询和电子档案导出等功能于一体,实现了社区服刑人员电子档案的集中存储和调阅。
4.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订工作意见及相关文件;以“法治个旧”创建为重点,组织开展各行业的创建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依法治校示范单位”、“依法治企示范单位”等五个创建活动,推进全市各部门、各行业的依法治理;整合资源,围绕主题,开展有效的“法律进校园”活动;不断加强普法阵地建设,完善普法宣传网络体系,制作法制宣传栏、法制长廊、法制文化广场,与个旧广播电台合作开设法律有奖互动问答栏目,与云南法制报合作开设宣传栏目,宣传个旧市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成效,做到了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报纸有内容。建立起了电视、广播、报纸、信息网络、手机短信、宣传栏、黑板报等各种传媒为载体的普法宣传阵地,形成了覆盖城乡的法制宣传网络体系。
5.公证律师工作——围绕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的各项中心工作,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武器,以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目标,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以公证和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为规范,以促进社会和谐动力,全力做好我市的公证律师管理工作,保障依法执业、规范执业,充分发挥了公证人员和执业律师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用。
6.法律援助工作——竭尽全力地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各种法律帮助,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的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作用;与市工商联携手成立“法律服务中心”,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参与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重大决策、审查规范性文件、开展法律咨询,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各种行政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意见。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个旧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2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其他事业单位1个。分别是:
1.个旧市司法局
2.云南省个旧市公证处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个旧市司法局2016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8人。其中:行政编制42人,事业编制6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3人,事业人员6人。
离退休人员23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22人。
实有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7辆。
第二部分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个旧市司法局2016年度收入合计843.7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43.76万元,占总收入的100%。上级补助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与上年对比增加33.55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工资福利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个旧市司法局2016年度支出合计762.5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77.39万元,占总支出的88.83%;项目支出85.21万元,占总支出的11.17%。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总支出减少78.9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47.25万元,项目支出减少126.17万元。基本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工资福利支出增加;项目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办公费、印刷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6年度用于保障个旧市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云南省个旧市公证处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677.39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47.25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中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费用增加,公用经费增加。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90.86%;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9.14%。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6年度用于保障个旧市司法局和云南省个旧市公证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85.21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26.17万元,主要原因是办公费、印刷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减少。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如下:
1、科目代码2040604,基层司法业务:2016年度共支出47.76万元,其中用于保障人民调解、做好对刑满释放、期满解教人员的帮教和就业前期过渡性安置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基层十家司法所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共计29.06万元、用于配备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各项工作所需装备经费8.7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10万元;
2、科目代码2040605,普法宣传:用于普法学习读本、普法宣传资料印刷、普法栏目制作等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业务工作的业务经费支出15.93万元;
3、科目代码2040607,法律援助:用于办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值班补贴等业务工作的业务经费支出19.27万元;
4、科目代码2040699,其他司法支出:用于服装经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25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个旧市司法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62.5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相比减少78.93万元。减少的原因主要是2015年的时候支付了公证处业务用房购房款,所以支出较多;2016年04款基层司法业务中,装备款支出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 公共安全支出569.2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4.65%。主要用于司法行政事务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福利性支出;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做好对刑满释放、期满解教人员的帮教和就业前期过渡性安置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援助、公证办理等特定工作的支出和装备购置支出。如信息网络租用费、普法学习读本、普法宣传资料印刷费、培训费、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被装购置、车辆购置、运行维护和保险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开支。科目支出情况如下:
2040601行政运行,支出429.66万元;
2040604基层司法业务,支出47.76万元;
2040605普法宣传,支出15.93万元;
2040606律师公证管理,支出24.39万元;
2040607法律援助,支出19.27万元;
2040650事业运行,支出30万元;
2040699其他司法支出,支出2.25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08050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151.1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9.82%。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费用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42.2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53%。其中:2100501行政单位医疗27.88万元、2100503公务员补助14.32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个旧市司法局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30万元,支出决算为13.53万元,完成预算的45.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9.78万元,完成预算的65.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76万元,完成预算的25%。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公车改革后,车辆减少,所以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减少;2016年,我局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公务接待减少,所以公务接待费费用减少。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4.22万元,下降23.78%。其中: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0.17万元,增长1.7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4.39万元,下降52.91%。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公车改革后,车辆减少,所以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减少;2016年,我局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公务接待减少,所以公务接待费费用减少。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9.78万元,占72.28%;公务接待费支出3.76万元,占27.72%。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9.78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9.78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主要用于个旧市司法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业务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3.76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3.76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38批次,接待人次228人。主要用于会议、培训、工作交流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个旧市司法局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1.9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1.34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工作任务增加,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等支出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等费用。
(二)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2016年政府采购计划金额26.5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资金26.56万元;实际采购金额26.25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资金26.255万元。
采购项目中,货物类采购8.26万元,服务类采购17.995万元。
无绩效管理信息。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我单位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辆、其他用车3辆。
(三)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为地方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为除“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外的收入。
三、公共安全支出-司法-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四、公共安全支出-司法-基层司法业务,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司法所经费和“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等支出。
五、公共安全支出-司法-普法宣传,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六、公共安全支出-司法-律师公证管理,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指导律师公证工作的支出和对享受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单位的补助。
七、公共安全支出-司法-法律援助,反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用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八、公共安全支出-司法-社区矫正,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社区矫正的支出。
九、公共安全支出-司法-事业运行,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
十、公共安全支出-司法-其他司法支出,反映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学研究费、司法协助费、典型推广和表彰费、证书工本费等支出。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曰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员经费及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各项开支。
附件【个旧市司法局.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