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
个旧市司法局
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个旧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个旧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承担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3、指导、监督和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拟订全市法制宣传和依法治市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区、办事处)、各部门、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4、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和监督法律顾问、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
5、监督管理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7、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工作。
8、负责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制建设、执法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9、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即个旧市司法局。为财政全供给行政单位。部门在职人员编制48人,其中:行政编制42人,事业编制6人。在职实有49人,其中:财政全供养49人。离退休人员23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22人。车辆编制4辆,实有车辆4辆。
第二部分、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2017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847.60万元,其中,本年收入847.60万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847.60万元(本级财力847.60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执法办案补助0万元,收费成本补偿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0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644.8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1.91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0.82万元
二、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规模情况。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847.6万元,比2016年执行数增加191.57万元,主要是行政运行增加167.35万元、基层司法业务减少5.98万元、法律援助增加1万元、事业运行增加10.71万元、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增加0.94万元、行政单位医疗增加12.31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增加5.24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结构情况。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847.6万元,其中行政运行支出530.33万元,占62.57%、基层司法业务支出58.04万元,占6.85%、普法宣传支出15万元,占1.77%、法律援助支出5万元,占0.59%、事业运行支出36.5万元,占4.3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141.91万元,占16.74%、行政单位医疗支出40.84万元,占4.82%、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19.98万元,占2.36%。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司法-行政运行2017年预算数为530.33万元,较2016年执行数增加167.35万元,增长31.56%,主要是在职行政人员工资增加;公共安全支出-司法-基层司法业务2017年预算数为58.04万元,较2016年执行数减少5.98万元,减少10.3%,主要是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基层司法业务资金减少;公共安全支出-司法-普法宣传2017年预算数为15万元,较2016年执行数一致;公共安全支出-司法-2017年预算数为5万元,较2016年执行数增加1万元,增长20%,主要是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法律援助资金减少;公共安全支出-司法-事业运行2017年预算数为36.5万元,较2016年执行数增加10.71万元,增长29.34%,主要是在职事业人员工资增加。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017年预算数为141.91万元,较2016年执行数增加0.94万元,增长66.24%,主要是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增加。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2017年预算数为40.84万元,较2016年执行数增加12.31万元,增长30.14%,主要是在职人员工资增加,行政单位医疗也相应增加;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2017年预算数为19.98万元,较2016年执行数增加5.24万元,增长26.23%,主要是在职人员工资增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也相应增加。
三、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一) 基本支出情况
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810.9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94.5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06.93万元,主要包括:离休费、退休费、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公用经费109.4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个旧市司法局各科室、各司法所完成特定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6.68万元,如电脑、复印机、档案柜、调解桌椅等设备的购置以即政法部门进行司法救助的开支。与上年对比,减少2.16万元,变化的原因主要是省级政法转移支付的司法救助资金减少。
四、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按照科学合理、厉行节约的原则,个旧市司法局安排的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万元,公务接待费8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较 2016年减少11万元,主要原因是经过公务用车改革我局公务用车从原来的7辆减少为4辆,汽油、保险费、过路费、修理费等车辆运行费用相应减少。
五、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个旧市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收支总预算847.6万元。
七、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收入预算847.6万元,其中:—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847.6万元,占100%。
八、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支出预算847.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10.92万元,占95.67%;项目支出36.68万元,占4.33%。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个旧市司法局2017 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65.9万元,较2016年预算执行数减少4.14万元,主要原因:一是人员调出导致运行经费减少;二是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公务用车减少,车辆运行费用相应减少;三是各种培训、会议减少。
(二)政府采购情况。个旧市司法局2017 年无政府采购预算。原因为2017年的预算系统中没有政府采购模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17年1月1日,个旧市司法局2017年共有车辆4辆,均为执法执勤用车4辆。无价值50万元及以上的通用设备,无价值100万元及以上的专用设备。2017年部门预算没有安排政府采购。
(四)预算绩效情况。2017年,个旧市司法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项目未实行绩效目标管理。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为地方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为除“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外的收入。
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各级机构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四、上年结转,主要为当年支出预算未完成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一年度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如部分需跨年度组织实施项目所需经费等。
五、公共安全支出-司法-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六、公共安全支出-司法-一般行政事务管理,反映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七、公共安全支出-司法-机关服务,反映行政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其他事业单位的支出,凡单独设置了项级科目的,在单独设置的项级科目中反映。未单设项级科目的,在“其他”项级科目中反映。
八、公共安全支出-司法-基层司法业务,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司法所经费和“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等支出。
十、公共安全支出-司法-普法宣传,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十一、公共安全支出-司法-律师公证管理,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指导律师公证工作的支出和对享受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单位的补助。
十二、公共安全支出-司法-法律援助,反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用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十三、公共安全支出-司法-司法统一考试,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举办司法统一考试所需的支出,包括报名组织费、命题费、试卷印刷费、阅卷费、考场租赁费等。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司法-仲裁,反映用于各项仲裁事务的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支出-司法-社区矫正,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社区矫正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司法-司法鉴定,反映司法行政部门发生的司法鉴定工作指导费等支出。
十七、公共安全支出-司法-事业运行,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
十八、公共安全支出-司法-其他司法支出,反映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学研究费、司法协助费、典型推广和表彰费、证书工本费等支出。
十九、结转下年,主要为当年支出预算未完成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一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如部分需跨年度组织实施项目所需经费等。
二十、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员经费及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二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各项开支。
二十二、“三公”经费,指我机构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个旧市司法局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