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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信息
  • 索引号
    gjsczj/2026-00109
  • 发布机构
    个旧市财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6-09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财政局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个旧市税务局关于印发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红财会发〔2026〕4号)文件要求,现将《个旧市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个旧市财政局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个旧市税务局

2026年6月8日



个旧市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红财会发〔2026〕4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代理记账行业监管工作,特制定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检查范围

个旧市范围内本部门监管的批准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

(二)检查时间

1.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2026 年 6月12日前完成。

2.现场检查:结合“企业安静期”规定,2026 年 7月24 日前完成。

3.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2026 年8 月31日前完成。

二、检查内容

(一)财政部门检查内容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持续符合设立条件、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年度备案等情况。

2.代理记账执业质量情况。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是否按照《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有关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3.代理记账机构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情况。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委托协议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理服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是否严格依据《规范》有关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4.代理记账机构人员培养情况。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是否组织、督促会计从业人员按规定完成 2025 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是否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内容

1.登记事项。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营业执照规范使用情况、名称规范使用情况、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是否与承诺事项保持一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情况、法定代表人任职情况。

2.公示信息。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即时公示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三)税务部门检查内容

1.涉税事项。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税费申报资料、税费优惠备案资料是否完备,有无虚假申报、骗取优惠等涉税行为。

2.发票事项。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代理服务发票开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拒开发票、虚开发票等情形。

三、检查对象及抽取方式

个旧市财政局将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名单录入系统并抽取,按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截止2025年12月31日,全市监管对象13户,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取,抽查3户。原则上近3年已被检查的代理记账机构不再作务2026年随机检查对象。

四、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方式

个旧市财政局、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个旧市税务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云南)分别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原则上每个检查小组至少包含财政、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各1名,以抽取检查小组方式进行随机匹配。每个检查小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执法检查人员任组长,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配合。

五、检查方式

个旧市财政局、个旧市税务局和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进行现场检查。

六、抽查检查结果判定及录入公示

(一)抽查检查结果判定

根据检查情况,检查结论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判定。

(二)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公示

抽查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和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以及省政府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录入要求,分别将抽查检查结果记于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七、抽查检查结果分类处理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需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八、联合抽查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持执法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抽查工作中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强化宣传服务。检查中要注重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解疑答惑,指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附件:1.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手册

2.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纪律


联系人:市财政局 吴云秋 0873-8870014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黄钰涵 0873-2123947 

市税务局 朱蓝鹏 



附件1

代理记账机构联合检查手册


一、财政部门检查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

1.代理记账机构是否持续符合以下条件:

(1)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2.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是否向审批机关办理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是否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4.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是否于每年4月30日之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审批机关完成备案工作。

(二)代理记账机构贯彻落实《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情况

1.委托合同。代理记账机构承接代理记账业务的,是否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对委托合同统一编号后及时归档。

2.工作计划。代理记账机构在具体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前,是否编制工作计划。对于简易业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简化工作计划。

3.会计核算。代理记账机构是否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等是否遵循《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4.质量控制。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建立并执行符合机构实际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业务规模和内部机构设置情况是否设置相应责任人,同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不得为同一人;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复核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内部信息与沟通机制,发现问题是否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5.档案管理。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当年开展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按照归档要求,定期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指定专人保管。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同时将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会计资料及其元数据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三)代理记账机构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情况。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委托协议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理服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是否严格依据《规范》有关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四)代理记账机构人员培养情况。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是否 组织、督促会计从业人员按规定完成 2025 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是否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内容

1.登记事项。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营业执照规范使用情况、名称规范使用情况、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是否与承诺事项保持一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情况、法定代表人任职情况。

2.公示信息。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即时公示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三、税务部门检查内容

(一)涉税检查。检查税费申报资料、税费优惠备案资料是否完备。有无虚假申报、骗取优惠等涉税行为。

(二)发票检查。检查发票开具资料,代理服务发票开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拒开发票、虚开发票等情形。



附件2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纪律


一、四项纪律

(一)强化政治纪律,坚定信念勇于担当。

(二)强化廉政纪律,廉洁自律守住底线。

(三)强化工作纪律,依法用权作风过硬。

(四)强化保密纪律,筑牢防线严守秘密。

二、七个不准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超标住宿安排。

(二)不准违规使用被检查单位的交通工具。

(三)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

(四)不准收受被检查单位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移动支付红包、虚拟货币等。

(五)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费用。

(六)不准利用检查工作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七)不准接受他人请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