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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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gjsrmzf/2025-0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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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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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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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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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财政局关于2025年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进行查前公示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红河州财政厅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开展2025年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检查的通知》(红财会〔2025〕4号)和《个旧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个旧市税务局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个财发〔2025〕4号)要求,做好我局2025年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查前公示制度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联合抽查对象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我局2025年部门联合抽查对象是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除外)和截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个旧市范围内本部门监管批准的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取,全市监管对象10户,抽查2户。
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2025年 5月23日市财政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现场抽取个旧卓诚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和红河畅心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检查对象,同时抽取执法人员6人(顾亚林、李韵碧、田丽萍、万薇、张伟、朱耀祥)。
二、联合抽查时间
监督检查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8月31日前结束。
三、联合抽查内容
(一)个旧市财政局检查内容: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
(1)代理记账机构是否持续符合以下条件: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2)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是否向审批机关办理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是否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4)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是否于每年4月30日之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审批机关完成备案工作。
(6)业务收入情况。包括2024年度业务总收入(万元)、代理记账业务收入(万元)、业务类型及代理客户数量。
(二)代理记账机构贯彻落实《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情况
1.委托合同。代理记账机构承接代理记账业务的,是否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对委托合同统一编号后及时归档。
2.工作计划。代理记账机构在具体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前,是否编制工作计划。对于简易业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简化工作计划。
3.会计核算。代理记账机构是否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等是否遵循《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4.质量控制。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建立并执行符合机构实际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业务规模和内部机构设置情况是否设置相应责任人,同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不得为同一人;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复核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内部信息与沟通机制,发现问题是否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5.人员管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全年继续教育情况,包括相关人员是否按时完成继续教育且完成学分登记。
6.档案管理。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当年开展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按照归档要求,定期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指定专人保管。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同时将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会计资料及其元数据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三)代理记账机构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情况。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委托协议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理服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是否严格依据《规范》有关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四、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内容
1.登记事项。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营业执照规范使用情况、名称规范使用情况、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是否与承诺事项保持一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情况、法定代表人任职情况。
2.公示信息。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即时公示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五、税务部门检查内容
(一)涉税检查。检查税费申报资料、税费优惠备案资料是否完备。有无虚假申报、骗取优惠等涉税行为。
(二)发票检查。检查发票开具资料,代理服务发票开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拒开发票、虚开发票等情形。
六、联合抽查方式
通过现场查阅相关资料进行检查。
七、联合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八、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873-8870052
举报地址:财政监督、法规和税政科(行政审批科)(个旧市阳山大道142号市财政局414室),二楼设有举报信箱。
举报邮箱:gjsczj@163.com。
个旧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