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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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95538-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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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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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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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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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财政局2022年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个财会发〔2022〕8号
各单位:
为做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工作,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财会〔2022〕35号)要求,全面落实我市2022年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特制定本抽查工作方案。
一、联合抽查部门
(一)牵头部门:个旧市财政局。
(二)协同部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个旧市税务局。
二、联合抽查时间
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30日。
三、联合抽查范围
个旧市范围内本部门监管的批准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
四、 抽查内容
牵头部门检查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
1.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3)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2.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是否向审批机关办理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是否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4.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6.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是否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7.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是否列内容:
(1)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2)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5)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8.代理记账机构是否于每年4月30日之前,按时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完成备案。
9.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是否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下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2)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收入等情况检查内容
1.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代理客户数量;
2.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代理记账业务收入(万元);
3.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参加继续教育。
(三)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建立会计凭证的交叉复核制度并得到贯彻执行;
4.是否建立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制度,将代理客户财务资料分类、完整存放。
协同部门检查内容:
1.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
2.国家税务总局个旧市税务局检查代理记账机构报税人员和零申报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情况。
五、联合抽查比例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市监管对象3户,按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1户。
六、联合抽查名单抽取
(一)检查对象:由个旧市财政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如在本年度中已经被抽取检查过的,则不再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如已经被其他抽查计划抽取但尚未实施检查的,应合并检查事项一并实施检查。
(二)执法人员:由检查实施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
七、联合抽查方式
本次部门联合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八、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公示和运用
抽查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以及省政府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录入要求,分别将检查结果通过云南省“互联网+监管”、云南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对检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的监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九、联合抽查工作要求
1.选派专业人员。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要选派与本次抽查事项相关的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
2.严格依法行政。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持执法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3.严肃工作纪律。抽查工作中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强化宣传服务。检查中要注重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答疑解惑,指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牵头部门负责科室:个旧市财政局会计科。
联系人:吴云秋
电话:座机0873-8870014 手机13708635638
协同部门负责科室:国家税务总局个旧市税务局征收管理股。
联系人:朱耀祥
电话:座机0873-2123161 手机13987330806
协同部门负责科室: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人:万薇 电话:座机0873-2123947 手机13887300955
个旧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6日